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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发电机组行业政策法规环境分析

1、2006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五部委联合发出通知,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在这次出口退税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调整中,电机作为“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等”,出口退税由13%提高到17%。2009年6月,海关最新调整出口退税税率,电动机、变压器、制动器等产品的税率为17%,而低压电器等其他产品则为14%。

2、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36号)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以下同)进口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2.5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税则号列:85023100)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2008年5月1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进口上述规格的风力发电机组在2008年11月1日前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原有的免税政策;在2008年11月1日(含11月1日)以后对上述项目进口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2.5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税则号列:85023100),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3、2009年8月31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三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09年版)的通知》。根据这份文件,政府将对列入目录的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及元器件和重要资源性产品、原材料进口,给予贴息支持。其中,风电设备相关的“2兆瓦以上风力发电设备设计制造技术”、“风电、盾构机用汽油发电机组”以及“2兆瓦以上风电设备制造”分别已从鼓励进口的先进技术、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及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三部分中被剔除。

4、自2010年1月1日起,中国将进一步调整进出口关税税则,主要涉及最惠国税率、年度暂定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以及税则税目等方面。在此次税率调整中,我国开始实施与东盟、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等国家的协定税率,上述国家也将根据相关协定,在2010年对我国商品实施相应的协定税率。协定税率的实施,将对诸暨机电、五金、珍珠饰品和纺织品服装等多个产业和进出口企业产生利好。

5、2月21日下午,环保部部长周生贤在2012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透露,今年前三季度,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继续下降,预计全年下降比例为2%左右,超过减排1.5%的确定目标。但是氨氮排放量仅下降0.9%,氮氧化物排放量反而上涨7.2%。

“十二五”新增的氨氮和氮氧化物两项指标,今年将均无法完成完分别缩减1.5%的目标,特别是氮氧化物排放量不降反升,为此后四年减排工作带来巨大调整,鉴于氮氧化物减排面临的严峻事态,周生贤表示,环保部将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出台脱硝设施运行监督门径。

环保部2012年确定的年度污染物减排任务是:与2011年相比,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分别缩减2%,氨氮排放量缩减1.5%,氮氧化物排放量为零增长。对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的地方和企业集团,环保部将严格执行项目“区域限批”和“行业限批”,并对有关负责人举行问责。此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发改委日前出台的火电脱硝电价为0.8分/千瓦时,之所以低于早先电力行业提出的每千瓦时1.5分钱的目标,是因为该价格是对先进发电机组的补贴水平,环保部还将协调发改委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出台《燃煤发电机组脱硝电价及脱硝设施运行管理门径》,该门径有可能会提高其他类型柴油发电机组的补贴水平。